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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

法律2.33W
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中的自訴和公訴?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告訴才處理”指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公訴轉自訴案件”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中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自訴。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其近親屬也可代為自訴。自訴有提交訴狀和口頭自訴兩種方式。口頭自訴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人民法院也可進行調解,被告人還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審理,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出席審判。  自訴的方式  自訴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兩種形式。書面自訴應提交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訴狀副本。口頭自訴的,人民法院應制作筆錄,經自訴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不管是書面自訴還是口頭自訴,其內容均應包括: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項;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和證據來源;提出的訴訟請求等。  自訴的處理方式  自訴一經提出,人民法院就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作不同的處理:  1、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3、對於超出了自訴案件的範圍,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綜述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1]  提起公訴的對象  提起公訴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於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報送相應的上級或者移送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後,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反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移送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總之,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缺少上述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