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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進監獄坐幾年牢

法律1.71W
信用卡詐騙罪進監獄坐幾年牢
信用卡詐騙罪進監獄坐幾年牢
信用卡詐騙罪進監獄判幾年
刑法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就其內容而言,一般應包括:
(
1)在卡片的正面上,應印有信用卡公司設計的圖案、公司名稱及信用卡名稱,並有信用卡專用標誌或防偽暗記;
(
2)用打卡機將信用卡公司的代號、信用卡號碼、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內容用凸起的字碼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時可用壓卡機將這些內容複寫在簽字單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預留持卡人的簽字,用之與簽字單上的字體相對較。一般還印有髮卡公司諸如限用範圍、支付貨幣種類限定等的簡單聲明;
(
3)在背面設置一條磁帶,記錄持卡人的有關資料與密碼,以供電腦終端或自動櫃員機鑑別真偽。
信用卡詐騙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