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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納税申報行政複議

法律2.32W
未進行納税申報行政複議
納税人如何進行税務行政複議啊?
納税人或當事人提出税務行政複議,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複議範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税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税人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行為;強制執行措施;税務行政處罰;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行為;收繳、停發發票行為;責成納税人提供擔保或不依法確認擔保有效的行為;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認為不合法提出的複議申請。 (二)複議管轄。税務行政複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的上級税務機關管轄。具體規定有: ①省級以下各級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其上一級機關為行政複議機關;省級税務局由國家税務總局(地方税務局還可以是省級人民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計劃單列市由省級税務機關為複議機關。 ②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國家税務總局為行政複議機關。 ③税務所、各級税務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其主管税務機關為複議機關。 ④對扣繳義務人或接受税務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作出的扣繳税款或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主管該扣繳義務人或委託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為複議機關。 ⑤對國、地税(稽查局、税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税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