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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書

法律1.86W
國家賠償複議書
國家賠償的複議申請書是怎樣的?
對複議申請的審理和決定 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指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應當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與請求人就賠償數額、賠償方式和期限進行協商。複議機關應當聽取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複議可以採取書面方式審理,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賠償義務機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適當的決定應予以維持;對於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確定的賠償方式、數額不合理的決定應當予以撤銷;認為應當予以賠償的,複議機關應當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變更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 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對於作為其下級機關的賠償義務機關具有約束力。複議決定一經生效,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執行。賠償複議機關如果在2個月內不作出決定,請求人可以申請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如果請求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