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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執行終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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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執行終結情形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老民訴法終結執行的案子還能根據新民訴法恢復執行嗎

可以恢復執行。法院應當編立“執恢”字執行案件,重新予以執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託執行結案後,確因委託不當被已立案的受託法院退回委託的;(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