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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排他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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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排他許可合同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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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範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轉讓方的專利技術以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轉讓方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轉讓方保留自己在該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專利權的合理使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未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所謂“法定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