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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合同效力

法律2.25W
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合同效力
內部承包與掛靠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首先,從主體上看


掛靠施工中的掛靠人一般不是企業職工,與施工企業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和施工企業之間系平等的民事主體,也不享受企業有關勞動保險待遇和工資待遇,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為了將項目經理證或註冊建造師資格證掛靠到施工企業以開展業務,而內部承包的承包人一定是公司的職工,承包人與施工企業具有直接隸屬關係,需聽從施工企業命令。


建設部頒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武漢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武漢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上述規定表明,當工程施工中的項目管理人員非施工企業人員時,視為“掛靠”經營。


其次,從企業對項目的管理上看


是否達到人員、制度和責任三落實的管理格局,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有效控制。因為立法上之所以把“掛靠經營”列為禁止之列,是因為在這種形式下,資質與項目和資金的結合僅僅是表面的,即實際施工人不具備相應資質,而具備資質的又不實施管理。由於管理上的缺位不能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而質量和安全又事關國計民生。目前,法律要解決當前建築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問題等,因此,從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角度來考慮,立法上禁止“掛靠經營”,這是立法的本意。也是“掛靠經營”與“內部承包”的本質區別之所在。判斷施工單位是否存在管理關係,可以從施工企業與掛靠人之間有無產權關係,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有無合法的人事調動、任免、聘用以及社會保險關係,是否承擔質量、技術、經濟責任等方面進行區分,若有,則不是掛靠施工關係,若無,則是掛靠施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