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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孩子監護權

法律2.58W
剝奪孩子監護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剝奪監護權2017

按常理説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少數父母具有監護能力,但因種種原因而不履行應盡的監護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該條進一步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述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