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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的強制執行

法律2.42W
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的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