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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保全,但對方無財產

法律2.15W
法院訴訟保全 但對方無財產
財產保全訴訟流程

保全後發現對方無財產法院一般會中止任何的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