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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糾紛訴訟時效

法律1.82W
無效的糾紛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訴訟時效
合同無效是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狀態持續達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的權利歸於消滅的一項民事制度。關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在現實實用中亦存在許多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無效法律行為所導致的無效不應有期限的限制,即無效法律行為任何時候均可主張無效。但另有觀點認為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應受期限的限制。筆者認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屬於確認之訴的範疇,確認之訴應考慮訴訟時效的問題: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有法律依據;從無效合同的懲罰性角度來看,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並不會改變無效合同的性質。合同無效的確認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當事人以合同有效為由起訴,法院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另一種是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第一種情形其提起訴訟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進行的,這時提起的訴訟或仲裁不涉及無效合同確認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對於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有人主張從訂立合同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亦有人主張對其區別對待,認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筆者認為無論是合同當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可一視同仁,訴訟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訴訟期限時效為兩年。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無效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下面筆者將對此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大家相互研究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