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過錯賠償責任降低

法律2.07W
過錯賠償責任降低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第二、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第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 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 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