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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2.27W
氣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氣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氣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在總則部分對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作了原則性規定,而且在第三章專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2.監督檢查的部門,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主要有兩類: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如質量監督、商品檢驗、物價等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行為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l)調查詢問權。監督檢查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音、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被檢查的經營音、利害關係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2)查詢、複製資料權。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財物權。對於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監督檢查部門有權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説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該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