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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2.34W
婚姻法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婚姻法中私生子男方有什麼權利

1、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2、男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


3、《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時,雖然尚未成年,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天然的血緣關係,必須承擔撫養的義務。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後並未結婚,孩子跟隨生母生活的,如果母親與他人結婚,他人願意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可以酌情減少生父的責任。同樣,如果孩子跟隨生父生活,父親與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願意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也可以酌情減少生母的職責。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撫養教育該子女的費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則必須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4、要求孩子贍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