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企業收購資產重組的税務處理

法律9.68K
企業收購資產重組的税務處理
適用重組税務處理的觀點

股權出資中,投資企業將股權注入被投資單位,獲取被投資單位的股權,相當於投資企業為被收購方,被投資企業為收購方,收購方以股權支付。符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關於股權收購的規定: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稱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如股權出資符合以下條件還可以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即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即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投資者,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因此,股權出資應適用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上述案例中,A公司持有的甲100%的股份出資對乙公司增資,獲取乙公司60%股權。可以看成是股權收購,乙公司以自身的股權購買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權,支付對價均為股權支付。如其他條件符合,則上述案例中股權增資可以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可暫不確定500萬股權轉讓所得。


我們在對一些問題的回答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有一些問題是存在一定的爭論性,可能會有多種的觀點,會進行不同的碰撞,最終會造成我們對於一件事情的最終的觀點。以股權出資的規定是否可以視同銷售收入?這個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定,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