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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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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司法工作人員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