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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七十九

法律1.24W
勞動法第七十九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希望對您有幫助。作為一名合格的公民,需要對法律常識有着一定的瞭解,根據上述解答,也讓我們可以進一步瞭解逮捕的法律定義,讓我們更加了解法律。也提醒我們在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時,要勇於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