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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遭遇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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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遭遇欺騙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遭遇房屋買賣詐騙怎麼維權

還可要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還可行使合同撤銷權。”根據以上規定: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可以行使合同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及返還財物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並且購房者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買方可據此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買方在《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外;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方在《解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下,不僅可行使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