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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中,對違法取證的如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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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中,對違法取證的如何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中,對違法取證的如何予以糾正
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取證,對以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違法方法收集言詞證據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取證據。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執行調查取證。對於以違法的方法收集的實物證據,經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可以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違法取證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在偵察活動中違法取證,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於情節較輕的,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情節較重的,經檢察長決定,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帶有普遍性的違法情形,經檢察長決定,向相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申訴人、控告人的,調查核實和糾正違法情況應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