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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提取瀋陽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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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提取瀋陽公積金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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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餘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實踐中中,如果該地方有具體規定的,按照當地的具體規定操作。  相關法律可參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  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