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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能否申請證人岀庭作證

法律1.35W
二審能否申請證人岀庭作證
二審司法鑑定能否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是,《證據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卻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後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綜上所述,根據文中提到的相應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得知,二審司法鑑定是可以進行申請的。在審理過程中做司法鑑定能夠讓案件審理的更加公平公正,但也要根據訴訟案件的不同來做出相應的規定。為了案件判決的客觀和公正是可以在二審期間進行司法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