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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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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的處理
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麼其遺產應分為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