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公積金拒繳的救濟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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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發放住房津貼,能否拒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公司不能以住房津貼代替你們的住房公積金,即已發放住房津貼不能成為公司拒絕為你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理由。 一方面,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其第十三條第二款也指出:“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户設立手續。”即辦理繳存登記、帳户設立並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公司的法定職責,公司長期未能辦理,顯然是對自身法定義務的違反。另一方面,住房津貼不能代替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是指為了給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其與住房公積金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住房補貼是為了解決職工的現有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主要是為了解決職工退休或失去勞動能力後的居住問題;二是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範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三是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也正因為兩者的性質不同,現實操作中也存在差別,決定了兩者不能互相替代,公司也就無權藉口已經發放住房補貼,而拒絕為你們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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