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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賠付職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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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賠付職工退休
職工工傷鑑定二級能退休嗎

不可以,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四)項曾經規定:”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但該規定已經《工傷保險條例》廢止,工傷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不過,工傷職工鑑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75——90%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直至達到退休年齡是辦理退休,改發基本養老金。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鑑定為一至四級的,以及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其它條款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繳費年滿15年,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可以辦理病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