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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變更協議

法律2.38W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變更協議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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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提前解除協議合法嗎

專利權人想要與受讓人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雙方協商或者是出現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同時對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受讓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同時,受讓人不得許可約定之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