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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欠薪管轄法院

法律1.99W
農民工欠薪管轄法院
農民工欠薪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