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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能否申請做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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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能否申請做筆跡鑑定
二審中能否申請做筆跡鑑定
1、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及期限。

2、對於一審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或者申請鑑定又撤銷申請,沒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審審理時候不能再申請鑑定;

如果是一審已經申請鑑定,因為一審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卻不予批准的,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鑑定未能做出的,可以再申請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

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