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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的異議

法律2.26W
筆跡鑑定的異議
對筆跡鑑定的異議範文
服鑑定結論的應對方式: 第一,堅持申請重新鑑定。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第二,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一份正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另外,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鑑定意見書,也可以自行委託更加權威的鑑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精論述細緻嚴密的鑑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儘管這種鑑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