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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待崗不服怎麼辦

法律2.09W
事業單位待崗不服怎麼辦
事業單位待崗不服怎麼辦
1、事業單位待崗不服可以申訴。
2、首先,待崗制度的設立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待崗制度的主要根據是一些部門或系統的紅頭文件甚至是本單位內部制定的待崗規定,我國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有待崗制度。因為待崗制度制度涉及到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工作權、報酬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這些內容應當由勞動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予以調整,單位無權以內部文件加以規定。單位規定待崗制度,是一種程序越權行為,將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如果被錯誤決定待崗,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會受損害,卻又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當事人不服待崗決定的,無法申訴,因為沒有法定的受理申訴機構和程序作保障,即使申訴也基本上沒有效果。待崗不同於行政處分,開除、降級、降職等行政處分是行政法規加以規定的,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而待崗後果的嚴重性並不低於一些行政處分,但當事人的權利卻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其次,待崗標準具有隨意性和待崗程序上存在不規範性。什麼樣的條件應當待崗,這都是由內部文件加以規定的。由於缺乏法定的標準,導致待崗規定上的隨意性。如有的政法部門規定一年內辦理兩件錯案的要待崗,違反禁酒令在中午飲酒的要待崗。甚至有的部門在教育整頓活動中,明確要有10%的人員待崗,人為製造待崗。在確定待崗程序上也很不規範,是否待崗通常由單位領導説了算,最多是幾個領導研究一下。待崗制度具有操作上的隨意性,不象行政處分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這也是一些單位樂此不疲的重要原因。待崗以後,當事人工作生活的安排更具有隨意性,有的地方將各單位所有的待崗人員集中起來進行學習,有的單位則讓待崗人員自學.由於什麼樣的人符合待崗條件、待崗的實際時間的長短等都是領導説了算,這就不排除極個別單位領導藉機泄私憤。
3、待崗制度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待崗不作為一種行政處分,不記入職工檔案,所以,待崗的效力就大打折扣。另外,所謂學習的內容經常由於脱離工作實際而流於形式。再則,待崗者沒有安排工作,對單位來講也白白浪費了勞動力。而且待崗期限又通常較長,對待崗者精神壓力較大。比較恰當的做法應是,勞動者違反了什麼,該給什麼行政處分就給什麼處分,而不應以扣減工資和剝奪工作權的待崗制度作為懲罰。因此,待崗制度的設立既沒有法律根據,又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着全社會法治觀念的增強,廢除待崗制度是勢在必然。取消待崗制度並不意味着放鬆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可通過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解決,這也應是人事管理從人治走向法治的一個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