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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事實是否算侵犯名譽權

法律1.18W
講述事實是否算侵犯名譽權
講事實是否算侵犯名譽

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係,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結婚;二是由於生父母離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結婚形成的。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繼子女。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兩種: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係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係亦屬於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