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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水上交通事故處理

法律2.49W
內河水上交通事故處理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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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於1990年1月11日國務院批准,經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號發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本條例的實施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軍用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觸碰或浪損;

(二)觸礁或擱淺;

(三)火災或爆炸;

(四)沉沒;

(五)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

(六)其他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五條 《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如實寫明下列情況: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三)事故發生時間和地點;

(四)事故發生的時的氣象和海況;

(五)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查清的,應於檢驗後補報);

(七)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總而言之,大家在出行的過程中如果選擇水路的話一定要注意人身財產安全,若是選擇水上工具運輸貨物等的話也一定要做好最壞的打算,當事故發生時該如何保證自己的損失能降到最低。所以,瞭解一下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知識是相當有必要的,這也是小編今天為大家整理水上交通事故相關規定知識的目的,希望能幫到您。若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律師365的律師,他們會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