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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如何規定?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如何規定?

現在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了,生活好了我們也懂得享受生活了。想必大家幾乎都做過船或者輪船,其實船和車一樣,在交通行駛中國家也有相關的規定。船有時也會發生交通事故,那麼如果船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怎麼定義這個問題呢?答案就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

第一條 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事故各當事方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認定,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簡稱“小事故”),適用本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載客類、危險品運輸、國際航行船舶、外國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當事方在結案前對簡易程序適用性有異議的事故;

(三)發現船舶、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嚴重違章行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事故具有廣泛吸取教訓意義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小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頒佈的《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事調查人員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1人應持有海事調查官證書。

第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簡易程序應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

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見附件1)。

(二)評估簡易程序適用性。

海事管理機構應派員對當事船舶和事故現場採取勘視、檢查、測量、拍照、錄像等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初步確認事故經過和核實事故損失,評估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三)啟動簡易程序。

如適用簡易程序,應書面(見附件2)告知啟動簡易程序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收集證據。

適用簡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調查人員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發生情況,並作相關記錄。

當事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浮動設施及有關設備、人員的證書複印件,相關文書、日誌、記錄簿複印件及電子助導航儀器、設備相關記錄備份。

(五)製作結論書。

詢問、記錄完畢,相關文書、證據備份後,海事調查人員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見附件3),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事故認定的證據。

屬內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代替《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送達當事人。

第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結案以事故當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簽字為準,不適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規定》(海安全[2007]324號)。

第六條 為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客觀、公正進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

第七條 執行簡易程序的事故調查應在接到各當事方遞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 海事調查人員經評估認為不適用簡易程序,或在執行簡易程序過程中,發現所調查的事故超過小事故等級或具備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應終止適用簡易程序,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並書面告知事故當事人。

第九條 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海事調查人員應當場進行調解,並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執行調解結果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對海事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程序簽發海事安全管理建議。

第十一條 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事故當事人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海事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調查的事故,各海事局應做好其報告、統計、分析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驟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船的交通事故發生的其實並不多,我們在生活中也可能很少有聽説。但是不多不代表沒有,不代表不會發生。看了以上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船和車的類型是差不多的,船發生了交通事故也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這部法條有效保護了我們的切身利益。

標籤:交通事故 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