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投標人不交納投標保證金

法律7.18K
投標人不交納投標保證金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投標保證金投標

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招標投標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招標人的招標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投標人作為要約人,向招標人(要約邀請方)遞交投標文件之後,即意味着響應招標人發出的要約邀請。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至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能要求退出競標或者修改投標文件;而一旦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合同即告成立,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接受,並受到約束。否則,投標人就要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標保證金被招標人沒收的法律後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投標保證金能夠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這是投標保證金最基本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