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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限為

法律2.75W
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限為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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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所謂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包括兩個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商品本身不合格只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並沒有造成瑕疵產品以外的損害,如果因為產品缺陷造成了瑕疵產品以外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則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適用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二是指如果出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事先聲明的,則不受該訴訟時效的限制。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之外的其他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該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海商法》第257條規定,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 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