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子女收養的辦理資料
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和繼父母在一般情況下並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收養法從維護再婚家庭的穩定和睦出發,鼓勵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養繼子女,使他們之間形成完全等同於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既有利於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可以減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國《收養法》第14條對這類收養的條件也作了放寬規定,即可以不受除《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等條款的限制,具體放寬條件如下:
(一)繼父母可以收養14週歲以上的繼子女,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
(二)由於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事實上已經改變,所以,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
(三)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及夫妻年滿30週歲的限制。
(四)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此為修改後的收養法新添的內容。
不管是是否是親戚之間的收養,實際若需要將子女的親生子女送養給他人的,此時必然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送養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另外,實踐中也可能出現收養繼子女的情況。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同時也辦理了收養手續的,則此時收養關係也就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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