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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意義

法律1.46W
拘役的意義
間接證據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依據一個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來劃分,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凡是能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凡是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現時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繫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間接證據。 所謂案件主要事實,就是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是誰實施了犯罪的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認或否認,以及對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供認;證人與被害人對親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過程所作的陳述,都是直接證據,一經查證屬實,即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證明作用。 物證、書證以及僅反映犯罪時間、地點的證人證言等,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的一個情節片段,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