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意思是什麼,拘役包括了哪些內容
刑事處罰的主刑中包括了拘役,雖然很多時候法院對犯罪分子會判處拘役,但一般都是適用那種比較輕的犯罪。不過,在法律上來講,究竟拘役的意思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拘役的意思是什麼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關押並實行教育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作為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輕刑,在我國刑法中適用相當廣泛。刑法分則356個文中,有263個條文規定了拘役,佔75%。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二、拘役包括哪些內容
1、拘役適用的對象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3、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第42條、第64條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拘役的執行
刑法典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刑法典第43條第2款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象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蔘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
實踐中只有對那些《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犯罪,才能適用拘役,並且我國對拘役的適用對象也是作出了嚴格要求的。而根據規定,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並且即使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超過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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