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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

法律2.02W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 對於房屋租賃,市場更強調意思自治,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通常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口頭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沒有簽訂新的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租賃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得以隨時解除,但基於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雖然法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由於口頭合同舉證困難,在雙方就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不利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故建議房屋租賃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將權利義務予以確定。 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則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如果雙方在合同到期後對合同主要條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進行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