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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2.59W
應負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

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

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

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

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衞有起因條件只是失去時間條件而已。

假想防衞則是失去了起因條件,沒有起因條件就更不談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衞應該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後才有正在進行,才有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確定防衞對象,才有就防衞對象進行防衞,最後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今年來出現了很多正當防衞的案件,所以國家也在鼓勵正當防衞行為,但是超出了防衞的限度就會構成防衞過當,除了防衞過當會引起犯罪行為之外,還存在着假想防衞,也就是客觀上並不存在着有不法的侵害人,但是主觀上卻認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