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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行政拘留三十天

法律2.51W
看守所行政拘留三十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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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三十天可以出來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三十天,期間要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審查的時間為最長七天,這樣下來,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三十七天,期限內人不放出來就是被批捕了。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二十四小時,辦案單位要通知家屬,家屬等通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