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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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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撫養權
協議離婚怎樣爭奪撫養權?
可以協議或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帶各自的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照片,離婚協議。 起訴離婚:向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 1、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撫養權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