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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收入要交營業税及其附加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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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收入要交營業税及其附加税嗎
營業外收入要交營業税及其附加税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税目徵收範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税勞務)。  
三、各項收入納税情況具體如下:  
1、營業外收入中列支的盤盈收入: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税。  
2、處置設備類固定資產收入:對於企業處置設備類固定資產收入需要按照營業税條例中第一條的“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營業税,税率為5%。  
3、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轉營業外收入:該項收入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税。  
4、債務重組淨收益:該項收入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税。  
5、政府補助淨收益:該項收入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税。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淨收益:對於淨收益部分不需要繳納營業税,但對於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如果貴企業對外交換時涉及到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換出則需要按上述規定分別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營業税,税率均為5%。  
上述幾種情形的收益均應併入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税收入中計算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