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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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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肯定對自己的不動產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使用和處分的,而且房屋所有權人在使用自己不動產的時候,不能夠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除了自己的不動產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建築物設施的費用一般都是分攤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