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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能怎麼計算

法律2.76W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能怎麼計算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能怎麼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計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舉例:如果甲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已在單位工作滿了四年五個月,則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應當是,四年計算四個月的工資,五個月按半年計算,為半個月的工資,則其經濟補償金應該是其
4.5個月的工資。如果,單位是違法與其解除的勞動合同,則應計算的就不是經濟補償金,而是賠償金,應當是補償金標準的2倍,即9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