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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虛假出資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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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虛假出資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虛假出資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實務中,股東出資不實及抽逃出資的問題比較嚴重,該問題的存在,不僅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同時還存在對公司債權人的欺詐,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除規定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繳其差額外,與此事密切關聯的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足額出資可能會產生以下責任:
1、未足額出資股東對公司承擔補繳責任,此外,原始股東或者發起人同樣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未足額出資股東未交出資或抽逃出資形成對註冊資金本的不當減少,構成濫用股東權利,形成對公司債權人的欺詐,故在公司不能清償對外債務時,未足額出資股東應當在其未足額的範圍內對公司對外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驗資機構或評估機構對虛假驗資和評估部分,除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外,在其評估或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公司法》
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