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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保證人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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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保證人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追保證人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不構成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理由是:

《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當然中斷。

公安機關的偵查毫無疑問導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不影響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應當構成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理由是:

寧某、何某是否構成犯罪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尚無定論,主合同的效力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主債務範圍決定保證債務範圍,因此只有在主合同效力確定後才能確定保證合同效力。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是在能夠確定主合同、保證合同均為有效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否則主合同效力尚未確定,若先行由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一旦主合同被確定無效後,保證合同基於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則保證責任的先行承擔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