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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該如何反駁原告證據

法律1.39W
被告應該如何反駁原告證據
被告應該如何反駁原告證據
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採取反證和新的本證兩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或者證據進行反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即由提出事實主張的一方來承擔提供證據證明事實真偽性的責任。當原告的證據不實或者證明力不夠時,被告可以舉證來反駁原告的陳述的事實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實主張。
同時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也對自己的主張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所以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或有效的證據為依據,使自己對原告的事實主張的否認、反駁或者反訴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