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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與留置盤查

法律3.21W
拘傳與留置盤查
拘傳與拘留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式,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一是在於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決定機關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而對拘傳來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並執行。二是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時間不同。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而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還可延長至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