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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搬遷貨幣補償

法律2.65W
哈爾濱搬遷貨幣補償
房屋徵收先補償後搬遷可選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為了杜絕拆遷户“拆了舊房沒新房”等類似情況,《條例》明確,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應當自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計算。


被徵收人在等待期房安置過渡期間,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於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因被徵收人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佈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並逐年按照一定比例遞增,但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長過渡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