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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合夥辦廠要分廠

法律2.46W
兩個人合夥辦廠要分廠
兩個人合夥辦廠要分廠
合夥企業對外是連帶責任,對內是按份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